| 索 引 号: | 012947859/2026-64007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6-10-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租房;市场租金;承租;腾退过渡期;租金;搬迁;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承租家庭;房产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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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等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但腾退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同时,通过更富人文关怀的弹性机制,为待退承租家庭设置缓冲期,推动公租房管理在坚持政策底线的基础上,既实现住房保障的实质公平,又提高公租房的保障效率。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定义
腾退过渡期间,指因在本市范围内除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造成腾退存在困难的家庭,自搬迁期满次日起,到家庭实际完成公租房腾退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该过渡期间不等同于搬迁期,搬迁期为正式腾退前的合理搬迁缓冲阶段;腾退过渡期间是搬迁期满之后、尚未实际搬离的特殊阶段。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委托运营单位管理的公租房。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通知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三)租金计缴规则
执行市场租金。进入腾退过渡期间的家庭,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市场租金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腾退过渡期间,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该家庭重新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租金调整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标准租金。
(四)住房保障政策衔接要求
处于腾退过渡期间的承租家庭,如果想要申请本市其他类型住房保障,必须先行完成公租房腾退,退出现有公租房房源之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三、热点问题答疑
问1:符合腾退过渡期间的要求,是否要主动申请进入腾退过渡期间?
答:无需申请。公租房租赁合同已有腾退过渡期间相关条款,一经触发自动生效。
问2:因房产面积超标而须腾退的承租家庭,能否参照腾退过渡期间,按照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继续租住?
答:不可以。腾退过渡期间是为解决待退承租家庭因他处无住房而腾退有困难的问题。若房产面积已超标,承租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可自行满足,应及时退出公租房。
相关文件: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