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首页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索 引 号:    012947859/2026-6400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生成日期:    2026-10-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南京市;腾退过渡期;承租;住房保障部门;管理办法;市场租金;评估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房规〔2026〕3号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公租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腾退过渡期间,是指因本市范围内除公租房以外无其他住房,导致腾退有困难的家庭,自搬迁期满次日起至实际完成腾退之日止的期间。

二、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委托运营单位管理的公租房,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腾退过渡期间的生效条件、租金标准、相关政策衔接和违约规定等事项在《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腾退过渡期间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计缴。

市场租金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腾退过渡期间经复核,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租金按照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缴。

六、处于腾退过渡期间的承租家庭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前,须先退出公租房房源。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6年9月17日



相关解读:《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