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859/2026-6400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6-10-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南京市;腾退过渡期;承租;住房保障部门;管理办法;市场租金;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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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房规〔2026〕3号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公租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腾退过渡期间,是指因本市范围内除公租房以外无其他住房,导致腾退有困难的家庭,自搬迁期满次日起至实际完成腾退之日止的期间。
二、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委托运营单位管理的公租房,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腾退过渡期间的生效条件、租金标准、相关政策衔接和违约规定等事项在《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腾退过渡期间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计缴。
市场租金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腾退过渡期间经复核,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租金按照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缴。
六、处于腾退过渡期间的承租家庭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前,须先退出公租房房源。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6年9月17日
相关解读:《关于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