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8 16:3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房物字〔2016〕145号
各区房产(住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推进业主大会制度的实施,加强对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办理首次预售许可手续的住宅物业项目。
二、收缴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预缴筹备经费,预缴总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预缴,预缴总额超10万元的,按10万元预缴。
三、交存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预售许可手续前,按标准一次性预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承诺;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筹备经费交存情况;对于未按规定交存筹备经费的,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交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市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6年6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