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京市物业保修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8 16:3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房物字〔2016〕146号
各区房产(住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保修金收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办理首次预售许可手续的住宅物业项目。
二、交存标准
1.多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为26元/平方米;
2.多层配备电梯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为32元/平方米;
3.高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为36元/平方米。
本通知所称的多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三、交存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预售许可手续前,应当根据规划核准的当期项目总建筑面积,按标准一次性交存物业保修金,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承诺;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保修金交存情况;对于未按规定交存保修金的,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交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市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6年6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