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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企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通知》苏建法(2025)109号的要求,省级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房地产市场相关行为中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