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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政12月1日实施 市房产局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09:28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了保证《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12月1日顺利实施,受市房产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近日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开展政策实施和监管系统操作培训。12月1日后,我市领取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将按照预售资金监管新政监管预售资金。

2007年,我市印发实施《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建立了监管银行负责资金拨付审核的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今年初,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要求各地优化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三部委文件精神和省住建厅要求,市房产局联合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广泛征求银行、企业、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办法》共计28条,相较原办法,新办法遵循“风险预防、全程全额、专款专用、部门协同”的原则,要求对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化解。一是明确主体职责,保障专款专用。预售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主体由监管银行转变为监管机构,通过节点控制、按月拨付,控制项目不同建设阶段可用资金比例,同时明确对企业、银行等主体违法违规处置措施,保障额度内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二是实施银行招标,规范业务行为。市房产局会同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开展监管银行招标,全市共有29家商业银行中标,后期将对中标银行定期实施考核评价,动态调整监管银行名单。三是完善系统建设,实现闭环管理。健全资金监管系统功能,与银行业务系统以及建设、规资等部门对接,推进数据信息及时共享,实现预售资金监管闭环管理。

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原则,新政策施行前已领取预售许可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新政策施行后的新项目执行新政。对于分批领取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各批次上市楼栋领销许的时间,按照新老政策划段原则,实施资金监管。

为有效落实我市预售资金监管新政,市房产局联合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并征求各区房产部门,部分监管银行、开发企业意见,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市房产局还制定印发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细则》等配套文件,细化落实措施,规范业务流程。11月24日-30日,全市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分批开展政策实施和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监管机构、银行、企业规范操作,切实提升办法执行水平。

市房产局将会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加大预售资金监管新政的宣贯力度,规范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资金收存、拨付、使用等行为,完善优化监管系统功能,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