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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房产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14:4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房产系统行政权力事项所涉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形成了《房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房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行政审批
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机构

收费标准

服务时间

规范要求

1

房产部门

新建商品房预售前预测绘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2

房产部门

出具房屋 建筑面积 测绘成果 报告

商品房现售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条件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