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宁房复(决)字第10号
申请人:邱某。
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邱某、吕某某、马某某等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9号《邱某履职申请回复》,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1年7月20日决定延长30日,并将延长情况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予以告知。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邱某、马某某、吕某某曾于2021年4月17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下称月牙湖街道办)提出履职申请,要求撤销“南京市鑫园小区2020年7月23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陈某等人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该街道办作出履职回复后,申请人不服该街道办的履职回复,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的处理与秦淮区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相关,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中止决定。秦淮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宁秦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据此,本机关决定于2021年9月8日恢复本案审理。经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9号《邱某履职申请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吕某某、马某某虽然没有鑫园小区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但是已在《补正回复函》中明确了各自的身份:“马某某之妻持有鑫园凯旋城2*-109室房屋所有权房产证;相关房产证、结婚证复印件附后”、“吕某某长期居住鑫园凯旋城2*-1003室,与房主系父子关系”;足以说明吕某某、马某某均是长期生活在鑫园小区的常住居民,均有权参与鑫园凯旋城小区相关管理事务;被申请人以是否有鑫园小区房屋所有权证来排除申请人吕某某、马某某的申请主体资格,明显不当。
2、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提及鑫园住宅小区换届改选小组2020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征集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9个条件故意规避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一事,鑫园住宅小区换届改选小组在启动程序上就明显存在违法违规,但是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任何处理,明显不当;并且没有对《征集候选人通知》中规定的参选人员应当提交的相关凭证进行认真、切实的核实。
3、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提及鑫园1*-102室陈某、*-105室张某某两户业主二楼平台上搭违建的问题,事实上在鑫园住宅小区换届改选小组2020年1月8日作出《关于征集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根本就不符合鑫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报名条件,但是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任何审查、评判,明显不当;依据物管条例、议事规则的规定,陈某、张某某本身就不具备参选资格,即使错误当选也因为违反相关规定,且在当选后仍未改正,他们的资格也已经自行终止。
4、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的附件截屏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出张某某在微信群里聊天贿选拉票发红包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明显不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八项之规定,虽然被申请人能在《补正通知书》中列出“二、鑫园*-105室业主张某某发红包让业主为其个人投票的证据”,但是在《邱某履职申请回复》中却一字不提,对此未进行任何审查、评判,明显不当。
5、有关鑫园*-606室业主朱某、鑫园*-110室业主张某某将相关车位长期出租谋取私利的证据,已在《补正回复函》中附上了爱涛物业3名员工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来证明,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爱涛物业3名员工实际进行调查、核实求证,其所谓的“张某某、朱某某车位问题相关证据不足”的说法不当。
6、有关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提及其他履职事宜,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职进行任何审查、评判。
综上,申请人复议至本机关,要求支持其复议事项所请。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申请人马某某、吕某某不具有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邱某作出了履职回复。2021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共同反映鑫园小区业委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选举陈某等人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违法,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该表决结果。因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中无法证明其业主身份,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其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以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同时对于其《履职申请书》中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便于被申请人核查。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业委会决议的前提是其应当符合业主身份,才可以行使业主的监督权。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回复函》,马某某补充提供的结婚证、吕某某是否实际居住均不能证明其是房屋所有权人,不符合法定的业主身份。因马某某、吕某某未能在补正期间提供本人持有的鑫园小区的房屋产权证,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分别书面告知马某某、吕某某,视为撤回履职申请,不予回复。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补正的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1年5月14日向申请人邱某作出涉案《回复》,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涉案回复仅是被申请人向邱某作出的回复书,不涉及马某某、吕某某的权利义务,马某某、吕某某无权对涉案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主动向相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查明鑫园小区业委会委员选举活动的合法性。
申请人邱某反映:选举的业委会成员陈某、张某某涉嫌搭建违章建筑;张某某采用发红包的方式,妨碍选举的公平公正;张某某是癌症患者、其与朱某某占用车位对外出租、长期拖欠、少交公摊费等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且业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业委会选举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针对其反应的多个问题,被申请人向小区物业公司、张某某本人、月牙湖街道办物管科等人员及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鑫园小区本次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是由换届改选小组根据《鑫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业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公示审查,2020年6月10日召开业主大会,7月23日公开组织唱票、计票工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9位业委会候选人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表决。2020年8月,业委会向月牙湖街道办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召开、选举程序合法。
9位委员候选人在资格审查公示期间,没有业主对其候选人身份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在接到相关投诉后,陈某的阳光房已经整改拆除,后搭建的雨棚并不属于违章建筑。张某某承诺在2020年9月前拆除违建,同年12月其因为自身原因已经辞去业委会委员职务,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时张某某已经不是业委会委员。张某某在选举期间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意为调动业主参与小区业委会委员选举工作的积极性,其金额和频率尚不足以构成恶意贿选。
经与张某某本人了解,其虽患有癌症,但病情稳定并不影响履行业委会委员的职务。经与物业公司了解,张某某、朱某某并不存在侵占停车位、拖欠、少交物业费、公摊费等问题,物业公司与街道物业办提供了其缴纳费用的相关收据和费用减免的说明。
综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认为其作出的《回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查: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一份,要求撤销“南京市秦淮区鑫园小区2020年7月23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陈某等人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并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将书面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4月18日签收后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房屋所有权证明以及证明其举报属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后,向案外人月牙湖街道办调取了《南京市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关于鑫园业主邱某维权诉求的回复》及相关附件材料等。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经过鑫园小区所属社区金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开箱唱票、计票等,朱某某等9名候选人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达到要求,金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将上述《鑫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向小区业主公示。2020年8月3日,月牙湖街道办对鑫园小区业委会进行备案登记。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还向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就申请人所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但被调查人员均否认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
2021年1月14日,月牙湖街道办物管科作出《关于鑫园业主邱某维权诉求的回复》,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陈某原疑似违建整改问题、张某某以及朱某某是否欠交相关费用、朱某某以及张某某长期不尽责履职等问题作出了回复。
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回复,并通过EMS向申请人予以送达。
另查明,2021年4月17日,三申请人向月牙湖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南京市鑫园小区2020年7月23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陈某等人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月牙湖街道办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关于邱某等人<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意见》。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秦淮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8月30日,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2021]宁秦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街道办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补正通知书》、邮寄凭证;3、《邱某履职申请回复》以及马某某、吕某某回复、邮寄凭证;4、两份《调查笔录》;5、《关于鑫园业主邱某维权诉求的回复》附:表决结果公告、12345短信回复、张某某的承诺书、辞职信、收据若干张;6、南京市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7、秦淮区人民政府[2021]宁秦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履职申请后,已经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反映的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终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9号《邱某履职申请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