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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0]宁行复终第09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5 14:4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申请人:黄某某

代理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365号。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据其所称的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公房超标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受理并要求补正材料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此案行政复议终止。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