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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物业处  发布时间:2016-07-08 11:2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区房产(住建)局:

  为扎实做好《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按照南京市城市治理标准化的相关要求,树立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典型,促进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市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等物业管理项目;街道按规范化物业管理方式托管的住宅小区。

  二、征集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二)普通商品住宅小区5万平方米以上(规划部门核准分期开发建设的已全部完成),街道托管的项目需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应达到60%。有关项目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准文件为准;

  (三)整体交付入住满一年且征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满一年及以上;

  (四)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五)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未发生经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七)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特种设备等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八)物业服务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九)原管理服务单位取得荣誉称号后撤出的项目,新接管单位应顺次重新申请。

  三、相关程序

  示范项目的征集与考评同步进行,从确定征集之日起,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服务水平即纳入全年重点监管范围,具体如下:

  (一)企业申请:有关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按相关要求提交至项目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条件审核: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预评,将预评结果及时提交至市物业办。

  (三)指导培训: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委托市物协制定培训计划,采取课堂授课和现场观摩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安排对申报项目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

  (四)日常监管:征集期间,项目日常管理、服务水平及履约情况计入验收总分,占总分的15%。

  (五)现场评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到项目现场对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养护、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绿化与环境管理等模块进行评验,得分记入验收总分,占总分85%。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填写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南京市房产局核发);

  (四)征求业主意见(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树立示范项目典型。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按照年度示范项目申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加强典型培养,注重以点带面,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效应。

  (二)严格标准,确保示范项目质量。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积极引导、精心组织,对申报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质量,决不能让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工作流于形式。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标准,对预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努力赢得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三)营造氛围,巩固征集成效。要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努力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掀起“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竞赛热潮。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共同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活动,努力营造争当物业管理示范的良好氛围。每隔3年将对取得示范称号的项目进行复验,以巩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征集活动的成效。

  (四)其他要求。以往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已此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2、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分细则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6年6月29日